外遇,是指有婚姻關係中的其中一人,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友誼的關係,也稱之為婚外情、出軌。

外遇的定義大致上分兩種:

一種是精神外遇,也就是思想上的不貞,無實際的性接觸。

另一種是肉體外遇,也就是婚外性行為,是指自願性的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。


外遇又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情形,例如,傳統型外遇、拈花惹草型、保護型外遇、情境型外遇、舊情復燃型外遇、感性型外遇。

女性外遇的原因大概包括與舊情人復合,沉淪式的外遇,缺乏關愛的外遇,婚外性行為的吸引力,報復性外遇等。

男性外遇的原因主要是生活上常接觸的女性,或是配偶以外的女性主動,夫妻性生活不協調,對妻子不滿等。


肉體上外遇的話,就可以構成通姦罪,是刑事罪。

精神外遇的話,很難去評斷,因為沒有實際的性行為。


那麼,到底是精神外遇嚴重?還是肉體外遇嚴重?

我個人認為,精神外遇比較嚴重,因為你的另一半可能幾乎無法發覺,只要你夠小心。

而且,精神外遇有可能是對方有著比配偶有更多的吸引力,這樣你的一整心就會在她身上。

甚者,他會一輩子的跟這個人有精神外遇,但配偶卻不知道。

肉體外遇的話,有可能是嘗鮮、好玩,等外遇的對象不在年輕貌美了,或許他會回到妳身邊,又或許他會找下一個目標。

這樣看來,肉體外遇有可能是一時的,但是精神外遇有可能是一輩子的。


最近新聞有很多不離不棄的夫妻新聞,也有很多感情不和的家庭新聞,很感慨。

愛不愛,還是有差別。

雖然有了愛情,不一定表示你有幸福,更不保證你會快樂。

可是真的相愛的時候,起碼願意忍耐、承受、包容對方的範圍,相處也較為愉快。

不是有了愛情,就沒有問題了,而是雙方都願意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,為對方的最大利益著想,這樣互相愛護,彼此珍惜,幸福就在不遠處。

但,一段關係,建構在雙方意願的基礎上,倘若其中一方失去這個意願,關係實質上即已死亡或者轉變,勉強維持表面,到底有何意義?又憑甚麼以法律來強制維持婚姻?

即使婚姻代表著更嚴肅的承諾,卻依然必須建立在足夠的情感與決心之上。

人的情感無法以理性控制,而且,任何一個人的意願,與決定,都必須受到應有的尊重。

我愛一個人,是希望他快樂幸福的,就算他的幸福不是從我而來,而是要在別人身上獲得,只要他快樂,我願意放手,我不願意我的愛情反而害我愛的人不幸。


人家都是勸和不勸離,但是我認為,如果婚姻中的兩個人已經有一方無心在經營這段婚姻了,那也是該放手的時候了。

如果是為了小孩,那就大大不智。

在小孩長大後,他發現他的父母其實是不相愛的,他們只是為了他而還保留著這個婚姻。

他會怎麼想?

婚姻中的兩個人的問題不解決,現存的問題就會一直存在,不管你是否想忽略它。

如果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,一對形同陌路的夫妻,只是在累積對方的痛苦。

何必用婚姻或小孩去困住你?綁住對方呢?

如果是真愛,如果真的是有緣分的,繞了一圈,他還是會回來的。


不是在鼓勵大家外遇,而是要搞清楚婚姻對你的意義,以及婚姻對你的影響性、重大性。

看的開的,就會懂我在說什麼,看不開的,講了一輩子都沒有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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